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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7月10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0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经过商量预谋,于2020年6月2日12时,由赵某某以按摩、卖淫为由,将被害人余某某骗至事先布置好的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社区**村**号楼**楼**号房间内,后由马某某进入房间内实施盗窃,盗走余某某裤包内用橡皮筋捆好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后两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在现场附近蹲守的民警抓获,现场从马某某裤兜内查获被害人余某某被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以色诱方式,共同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马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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