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园**村**房。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梅江会展中心停车场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牌照号为津A****9的丰田卡罗拉汽车后备箱内两箱牧牌脂纯牛奶、一瓶海之蓝白酒、一箱脉动牌维生素饮料后逃跑。经鉴定,被盗牧牌脂纯牛奶价格为人民币184元、脉动牌维生素饮料价格为人民币30元。现被盗物品已经部分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梅江会展中心N2停车场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停车场内牌照号为沪A****9的灰色吉利汽车后备箱的一台银色2015款苹果Mac Book Air后予以销赃,得款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萌
检察官助理:诸葛鹏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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