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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4月18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吉某甲之子吉某乙因运输毒品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抓获;吉某甲听说在新疆从事辅警工作的马某某能花钱将人从监狱里面取出来,便取得了联系。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电话告知吉某甲能办此事;随后,吉某甲于同年1月16日,1月21日分别两次在布某某邮政储蓄所以转账的方式将款打入被告人马某某的卡上,账号为:62179968400********;共计金额壹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112000.00)。之后,由于吉某乙被判刑,被告人马某某未能帮忙将人取出,吉某甲多次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还清全部款项,但被告人马某某以不接电话或拉黑的方式进行躲避时间长达一年多;吉某甲到新疆及其家中寻找未果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列为网上追逃抓获归案,现被告人马某某将吉某甲转给他的壹拾壹万贰仟元人民币全部挥霍耗尽,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吉地尔曲壹拾万贰仟元人民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

2019年7月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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