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200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6年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4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尚品馨苑小区门口,向王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得款人民币15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未作如实供述,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制作搜查、辨认笔录及移送的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祥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