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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抢劫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戴头套到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办事处“海旺福火锅店”北侧一岔道口附近事先藏匿在隐蔽地点,待被害人黄某某出现后,从身后将被害人搂倒,抢走被害人手中黑色华为畅想9Plus手机1部。经估价,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赃物变卖,获利人民币400元。现被抢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返被害人。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搜查笔录;

8.案发现场周围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作案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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