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干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马某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6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干在昆山开发区**公司宿舍**栋**室**号铺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OPP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9元。

被告人马某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马某干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干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