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03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2月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7月20日因诈骗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4月27日因诈骗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4月26日因诈骗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月22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14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7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3月5日因诈骗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卖黄沙为由与被害人沈某某签订一份《黄沙购销合同》,骗取沈某某5万元预付款;11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向沈某某慌称可以用“桂翔1号”船舶运输黄沙,又骗取沈某某预付款4.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骗取9.5万元钱财后,故意不接沈某某的电话,所骗钱财用于自己挥霍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沙购销合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9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群松
检察官助理:陈曦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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