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马亚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亚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亚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马亚敏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亚敏,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至3月4日间,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被告人马亚敏冒充快手主播“**”,虚构以快手直播帮助被害人阎某某代卖海产品的事实,以收取保证金、刷礼物的名义,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骗取阎某某人民币170000元 用于赌博使用。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马亚敏骗得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马亚敏骗得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马亚敏骗得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
4.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马亚敏分5次骗得阎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5000元;
5.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马亚敏分2次骗得阎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00元;
6.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马亚敏分2次骗得阎某某支付宝转账30000元;
7.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马亚敏分2次骗得阎某某支付宝转账40000元;
8.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马亚敏骗得阎某某支付宝转账40000元;
被告人马亚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马亚敏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转账截图、收条、银行流水及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已注销微信号转账记录、马亚敏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内容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马亚敏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亚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亚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亚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张江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亚敏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05021****;
2.案卷材料和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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