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马五九,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88********,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村**号,住银川市灵武市**村**号。2019年6月7日因威胁人身安全被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五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马五九在银川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间认识,被告人马五九自称叫“马龙”,以贩羊为生。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马五九电话联系被害人朱某某,以投资共同贩羊为由骗取朱某某的信任,朱某某给马五九提供的鄢某某的62294783100********的黄河商业银行卡中转款20000元,马五九用骗取的钱贩卖羊只,后给朱某某“分红”4000元,剩余钱款未给朱某某归还。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马五九再次以合伙贩羊为由,让朱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共计26000元给马五九微信名“漂洋过海来看你”的账号,马五九将骗取的26000元通过微信转款至他人账户后取现。所骗钱款用于还债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五九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五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五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芬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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