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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济南市**区**街道办事处**超市回村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捕前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2016年4月份开始在济南市**区**街道办事处**超市回村店担任店长。自2018年起,其为了多获取年终分红,采取大量进货后低价出售的方式增加销售额,仍按照正常销售价入账,导致超市账面出现大量亏空。2018年9月间,回村店账面亏空的情况被总店发现,其为了弥补亏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利用长期以来供货商对其的信任,未经过超市销售系统,私自从许某某等供货商处提货,直接低价转卖给**镇**粮油(左某某)等零售店,用取得的货款来弥补超市亏空,之后逃匿,导致供货商的货款无法兑现,诈骗许某某等人货款共计1708306.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万圣发超市商品采购单”(下称采购单)无法从总店结账的真相,向供货商许某某出具采购单,私自从许某某处购进趵突泉啤酒2000箱,价值共计504000元。其将上述货款直接转卖后,将取得货款中80000元归还许某某,剩余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诈骗许某某货款424000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无法出具正式结算单据“万圣发超市商品验收单”(下称验收单)的真相,私自从供货商翟某某处购进鲁花花生油等货物,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之后在供货商要求其出具验收单时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逃匿,诈骗翟某某货款384100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无法出具验收单的真相,私自从供货商杨某某处购进胡姬花花生油等货物,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之后在供货商要求其出具验收单时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逃匿,诈骗杨某某货款43362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无法出具验收单的真相,私自从供货商柏某某处购进百脉泉白酒等货物,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之后在供货商要求其出具验收单时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逃匿,诈骗柏某某货款116836元。

5.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无法出具验收单的真相,私自从供货商孟某某处购进汇源果汁,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之后在供货商向其索款时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逃匿,诈骗孟某某货款9250元。

6.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无法出具验收单的真相,私自从供货商侯某某处购进豆本豆豆奶,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之后在供货商要求其出具验收单时以种种理由推脱直至逃匿,诈骗侯某某货款51336元。

7.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隐瞒无法出具验收单的真相,私自从供货商高某某处购进喜燕花生油等货物,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之后在供货商要求其出具验收单时以种种理由推脱,诈骗高某某货款122985元。

8.2019年1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超市要货事实,向供货商出具验收单后,隐瞒了之后从超市系统走退货程序的真相,从供货商范某某处购进龙大花生油等货物,直接转卖后取得货款用于弥补超市亏空,诈骗范某某货款16617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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