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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二章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马二章,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被告人马二章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二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淮安市淮阴区、清江浦区,被告人马二章三次窃得他人电动自行车三辆,经鉴定三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4日9时许,在淮安市淮阴区利群时代超市门口停车场,被告人马二章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紫色洪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30元。

2.2019年8月3日15时许,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门停车场,被告人马二章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红色阿米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6元(赃物被扣押,已返还)。

3.2020年6月13日12时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中国工商银行门前路边人行道上,被告人马二章窃得被害人邱某某黑色亚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29元(赃物被扣押,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二章户籍信息、劣迹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夏某某证言;

4.被告人马二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二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二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二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二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检察官助理:丁忠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二章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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