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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平谷区**届**代表,原平谷区**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北京市平谷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北京市平谷区**社区**,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0年始,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甲(已故)、张某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路北侧院内,非法采矿、堆放沙土。其中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矿资源储量65952.0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000818元;总占地面积6722.33平方米(10.08亩),包括基本农田5808.49平方米(8.71亩),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难以恢复。

2.2016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时任平谷区夏各庄村村**、村**)与平谷区**村村民梁某某通电话时发生争吵,马某某让梁某某到**村村委会等着,后马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刘某甲等人,在村委会对梁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梁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经鉴定:梁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关于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石矿资源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璐

检察官助理:郝晓鑫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2881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3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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