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马二合,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二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2月2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二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二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二合在本市广陵区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二合在本市广陵区沙北四村19幢楼下,窃得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电瓶一组;
2.2019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二合在本市广陵区运河西路51号11幢楼下,分别窃得被害人姚某某、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电动车电瓶三组;
3.2019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二合在本市广陵区君悦华府和古运南苑交叉口东边的巷子内,窃得被害人强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三轮卡车电瓶一组。
案发后,被告人马二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向被害人唐某某、姚某某、方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600元、400元和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盗三轮卡车电瓶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马二合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姚某某、方某某、强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二合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二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二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二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二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二合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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