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乙拉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2********,回族,文盲,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租住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条**号。200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乙拉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在红桥区复兴路鸿雲斋饭馆门前,被告人马乙拉四趁被害人王某甲酒醉后无意识倒地之机,将其放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的苹果牌XSMAX手机及后排座位上装有苹果笔记本电脑和钱包等物品的双肩背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评估认定:
1、被盗苹果牌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元)。
2、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元整(¥9250元)。
被告人马乙拉四盗窃价值共计14650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马乙拉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指点、案发现场、被害人提供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包装盒的物证照片。
2、110接警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马乙拉四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8、视频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乙拉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乙拉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乙拉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乙拉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乙拉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颖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乙拉四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