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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639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路组**号。2009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103室服刑期间,因琐事踢打同室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监室内被人打伤的事实。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因琐事脚踢被害人陈某某致伤的事实。

3.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看守所的监控视频拍摄到被告人马某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马某到案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马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马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马某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旦

检察官助理:衡珊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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