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虎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7********,汉族,小学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农民,住该村。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9月2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9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伤害于2019年5月3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害、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委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找村支书张某甲索要工资未果,持水果刀将张某甲面部、颈部、手部扎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
2.书证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于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房某某、杜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二)故意伤害犯罪
2019年5月31日9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马某某家门前路边,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后持水泥块将王某乙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肺挫裂伤修补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残;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刘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三)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在执行拘留期间,于2016年6月25日12时许,在其所在的2号拘留室内,用拖布杆无故将挂在墙壁上的电视机砸坏,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电视显示器价值3134元。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行政拘留所人民币3134元。
2016年6月20日9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派出所前院,被告人马某某无故殴打武某某,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于当日对马某某行政拘留。
2017年12月9日13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超市,马某某无故殴打张某丙,2017年12月15日,张某丙赔偿马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5日,在绥化市北林区**村**组耿某某家食杂店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无故殴打武某某。
2019年4月11日,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魏某某家超市,马某某无故殴打高某某。
2019年4月24日5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马某某家门前,因刘某乙拉种子化肥的四轮车陷在路上,被告人马某某将四轮车钥匙拔走,后与白某某、刘某丙发生互殴,致马某某肋骨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电视显示器损坏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拘留所收据、门诊诊断书、协议书;
3.证人魏某某、张某丁、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武某某、张某丙、高某某、刘某丙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
7.行政拘留所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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