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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街**。2015年11月24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7日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因其处于哺乳期),2018年5月17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因怀孕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其同乡“小萍”(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雁塔区沙泘沱村65号“裁发轩”发型工作室,马某某与店主魏某某在收银台前交谈佯装要做美甲,后趁机将魏某某的手机用色板盖住,随后突然向店外跑去,魏某某发现自己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丢失”后随即追出店外,此时留在店内的“小萍”将手机偷走,骑上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某被被害人魏某某追赶抓获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带回审查。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OPPO牌R9SPlus型64G手机价值为2200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出生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唐某某、董际文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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