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三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9********,回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微信名:“美好未来”)在寻甸县凤合镇一带零星贩卖毒品“小麻”给陈某某等十名吸毒人员吸食,每颗毒品小麻售价30元至40元不等。民警提取马某某及陈某某等吸毒人员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确定马某某共向陈某某等十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小马303颗。经民警对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4日间寻甸县倘甸镇、凤合镇辖区内查获的零星贩卖案件的毒品“小麻”称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颗“小麻”净重0.096克,马某某共贩卖毒品“小麻”29.088克。以每颗30元的价格计算,马某某共获得9090元赃款。2020年6月18日,寻甸县公安局凤仪派出所民警在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抓获马某某。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和照片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多人多次零星贩卖毒品“小麻”(甲基苯丙胺)累计29.0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49****/1318743****/1596954****;保证人白某某联系电话1351873****。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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