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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无线互联”店内,趁被害人黄某某在包间内睡觉,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牌mate20 pro型号手机盗走,后销赃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

案发后,民警在马某处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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