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4********,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8时50分,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上江派出所接到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通报称家住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组**号的被告人香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弹。当天11时45分,上江派出所民警到达香某某家中调查,香某某承认其持有枪支的事实,并主动上交1支枪、161发射钉弹、74发铅弹。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1支、射钉弹161发、铅弹74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初姆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46****;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39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散页2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枪支1支、射钉弹161发、铅弹74发现保存于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物证室。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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