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饶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十月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于2020年10月24日上午,乘坐1路交车行至大业路站时,扒窃乘客杨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鉴定价格708元),在该站下车后,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关相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饶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志平
检察官助理:谌洪斌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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