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4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饶某某在担任黄山**旅游集团黄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组织推介会、参观、旅游、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虚假夸大宣传公司实力,并许诺给予高额投资回报,以销售充值预付卡、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等方式,先后吸收712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饶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通道县溪口镇小水村村部楼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冯某甲、冯某乙、郭某某等29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黄山**商贸有限公司《会员服务合同》、《协议书》、《服务协议书》、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凭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饶某某在担任黄山**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组织推介会、参观、旅游、散发传单等途径,向其等人宣传华商卡、晚晴卡等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投资回报,先后向其等712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2.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马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情况。
3.档案机读材料、任命书证实,被告人饶某某于2016年3月被任命为黄山**公司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黄山**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设立,并于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间租赁本区**路**号**大厦*栋**室作为办公地点。
5.《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证实,黄山**酒店管理公司、黄山**商贸公司相关人员已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饶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饶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8.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报告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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