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昌县**镇**村**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饶某乙怀疑被告人饶某甲抢了其生意上的客户,跑到饶某甲位于广昌县**镇**村**岗**号的家里理论。饶某乙到达饶某甲家中后两人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饶某甲的肚皮被划伤。事后饶某甲报了警,双方在广昌县公安局**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并签署了协议。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害人饶某乙因感到自己在上次的调解中吃了亏,遂又到被告人饶某甲家里理论。饶某乙推开饶某甲家的大门,走到大厅门口。饶某甲当时正在和唐某某整理烟叶,见到饶某乙进来就放下手中的烟叶走上前将饶某乙往外推。当饶某乙被推至厨房门口时,捡起厨房门口的—个木头往人饶某甲身上扔去,饶某甲往旁边一躲闪,转身走进房屋大厅拿起靠在压包机上的铁管往饶某乙的左侧腰部打了一下。饶某乙跑到院子里的柴火堆边拿起一根带有铁钉的木柴扔向饶某甲,木柴砸到饶某甲的头部,饶某甲倒在了地上,倒地过程中其左手手臂擦伤。在大厅做事的唐某某看到饶某甲倒在地上赶紧跑出把饶某乙往门外推,并跑到派出所报警。
经广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饶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饶某甲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饶某乙的陈述;3.唐某某、符香秀、揭春分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饶某甲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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