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饶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路**号**号楼**梯**室,现住福安市**路**号**号楼**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以来,被告人饶某甲因对其父亲饶某乙位于福安市莲池广场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及因安置问题引发的爆炸案的处理结果不满进行信访。后饶某乙与福安市莲池广场旧城改造办领导小组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2010年11月18日、2011年1月17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饶某甲等人不满相关协议再次信访,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自2012年起多次进行答复,涉案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无端多收等问题,对爆炸案不满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饶某甲对该处理结果不满继续信访,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之后多次作出不再受理决定,饶某甲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到非信访场所信访。
2011年,被告人饶某甲又因其房屋楼顶架设广告牌引起漏水一事进行信访,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答复,批准广告的具体行为与房屋的损害无必然因果关系,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饶某甲对该答复不满再次信访,福安市建设局于2012年7月3日作出相同的答复意见。饶某甲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复查申请,却于2013年5月29日到福建省信访局越级信访,省信访局将该信访事项流转到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与前述相同的答复意见,后福安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维持上述答复意见的复查、复核意见。饶某甲在明知该事项已信访终结后仍重复信访,至2017年5月3日获得赔偿后才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
因房产继承,福安市自然资源管理局根据被告人饶某甲父亲饶某乙的遗嘱将饶某乙的房产登记到相应继承人名下,饶某甲认为该局违法过户登记,要求恢复,于2018年9月份,在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四层服务大厅吵闹、拍桌子、诋毁工作人员,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不良影响。后福安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引导饶某甲对涉案房产进行异议登记,并告知可通过提请遗嘱合法性诉讼,待法院判决后持有效法律文书依法登记。饶某甲在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后,又不断向各级信访,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4月21日先后两次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饶某甲通过相应途径解决,但饶某甲仍再次信访。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26日涉案房产分别经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遗嘱为有效遗嘱。
2001年至今,被告人饶某甲针对上述事由信访60余次,多次在北京、福州等地重大会议、活动期间越级信访、到非信访场所信访,其中,到北京越级信访11次,到福州越级信访6次,到北京、宁德等地非信访场所信访8次,其中1次在天安门地区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因饶某甲越级信访、到非信访场所信访,多次被福安市信访联席办通报批评、扣绩效考评分数,并到北京、福州、宁德劝返饶某甲12次,派员40余人次,支出差旅费157594.31元,正常工作秩序遭受严重扰乱。被告人饶某甲明知进京越级信访会非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带来压力,而以滞留北京相要挟,先后4次以交通费、住宿费、困难补助等为由,向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劝返工作人员强行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210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1月北京召开“十八大”会议期间,饶某甲进京越级信访,反映上述已答复的莲池广场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在被劝返过程中,以交通费名义向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1100元。
2.2018年12月北京开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活动期间,饶某甲进京越级信访,反映上述已答复并已引导进行妥善处理的违法过户登记问题,在被劝返过程中,以交通费、住宿费名义向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3月北京召开全国两会期间,饶某甲进京越级信访,反映上述已答复的莲池广场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和违法过户登记问题,在被劝返过程中,以交通费、住宿费名义向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5月北京召开“亚洲文明对话”会议期间,饶某甲进京越级信访,反映上述已答复的莲池广场房子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在被劝返过程中,以困难补助名义向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Iphone5手机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维稳人员差旅费支出凭证、务工补贴花名册及劝返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雷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证言;
4.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像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固定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在信访活动中,多次越级信访,到非信访场所信访,造成福安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为稳控和赴京接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在被劝返过程中,以滞留北京相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210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饶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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