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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甲寻衅滋事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30分许,被告人饶某甲因未得到扶贫款和银行贷款而心生怨恨,酒后持家中砍刀到内江市东兴区三烈镇牛皇村1组村委会办公室发泄情绪,将8间办公室的窗户玻璃、一台电脑显示屏和一台电视砍烂,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物品共计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饶某乙、林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民警联系电话:      1399050****)。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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