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饶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福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并于2019年7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飞路支行办理上述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账号131359010********)。之后,被告人饶某甲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绑定的手机卡等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与微信名为**的男子。
2019年10月15日,王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被他人以投资国际指数期货、数字货币为由诈骗人民币219.47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涉案人员使用福州**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实施诈骗活动。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饶某甲在南平市顺昌县**路**号**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人员档案、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关于集中开展对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银行账户黑灰产进行打击整治工作的通知、案件信息及线索等书证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饶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管理秩序、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中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镇**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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