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住汉台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饶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2020年4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饶某甲涉嫌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对饶某乙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为帮助饶某乙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黄某某、饶某甲等与饶某乙在饶某丙家中商议后,决定帮助饶某乙外逃到广东深圳。商议期间,饶某丁(另案处理)在场明确得知饶某乙在躲避公安机关侦查。随即按照商议安排,黄某某将饶某乙躲避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告知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并安排刘某某、饶某丁开车护送饶某乙。饶某甲给了饶某乙一万元作为外逃开销。12月20日凌晨,饶某丁、刘某某驾驶饶某丁的私家车将饶某乙送至西安后,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西安市某甲酒店为饶某乙登记房间住宿,饶某丁用自己的身份证也在西安市某甲酒店登记房间住宿,刘某某前往黄某某西安的公司宿舍休息。12月21日早上,刘某某返回西安市某甲酒店时,饶某丁已驾驶自己的私家车离开酒店返回汉中。刘某某再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西安租用车辆后,开车将饶某乙送至深圳。路途上,刘某某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饶某乙开宾馆住宿和支付开销。在将饶某乙送至深圳后,刘某某返回汉中。2019年12月底,饶某乙联系付某某(另案处理),付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查找饶某乙的情况下,从汉中赶到深圳,并用随身携带的现金维系饶某乙的日常开支。
二、2019年5月27日,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汉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该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为逃避相关部门检查,某甲公司一直以来安排财务人员制作内、外两套账,其中外账为公司正常业务,内账为公司所有账目现金以及银行收支,同时包含发放信用贷款和吸收存款凭证。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饶某乙(另案处理)立即组织公司员工开会,要求财务人员将相关账目藏匿以逃避检查,时任某甲公司副总经理饶某戊(另案处理)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何某某、王某某将公司内账资料整理装箱,何某某、王某某按照饶某乙、饶某戊指示将公司部分内账整理后搬至财务室对面的房间内,饶某戊将整理好的内账搬离公司藏匿于居住的汉台区**小区家中的柴房内,后被饶某乙搬至汉台区**塘其自建房5楼卧室外的阳台藏匿。期间,饶某戊和被告人饶某甲在汉台区**塘饶某乙自建房五楼阳台上对某甲公司内账中2012年至2018年的相关会计账簿资料进行整理后继续藏匿。
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某甲公司进行搜查,饶某乙随即在汉台区**路**大厦韩某某(另案处理)公司办公室与韩某某等人商议,期间饶某甲告知韩某某自己家中存放有某甲公司会计凭证等资料,韩某某提出将上述账目资料藏匿于自己公司内。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韩某某、饶某甲将藏匿于汉台区**塘饶某乙自建房5楼阳台的会计凭证等资料用两个行礼箱装好后搬至汉台区**路**大厦韩某某公司一储藏室内藏匿。
2019年12月21日,韩某某在得知饶某乙离开汉中的消息后,便联系饶某甲,要求饶某甲将藏匿于自己公司的某甲公司凭证及资料拿走。当晚,被告人黄某某、饶某甲联系公司员工巩某某从韩某某公司的储藏室内将会计凭证等资料搬出放于饶某甲驾驶的陕F****3车内,后将该车停放在**塘**酒店楼下。2019年12月22日,黄某某联系朋友徐某某后,与饶某甲一起将凭证等资料藏匿于汉台区**镇**村路边徐某某家房屋二楼一房间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内账资料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饶某甲明知他人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黄某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饶某甲、黄某某应当以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瞿 瑞
检察官助理:袁浩东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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