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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甲、陈某甲等8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l2月1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l1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初中肄业,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l1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乡**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甲、陈某甲、刘某某、温某某、陈某乙、杨某甲、赖某某、范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饶某甲得知帮赌博网站以对冲刷流水进行转账的方式帮他人领取赌博网站的资金,再将现金存回赌博网站指定的账户,每帮领取人民币1万元现金可以获得人民币100元的好处。饶某甲以提供账户每帮取现人民币1万元给人民币50元的好处为条件,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参与。陈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刘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温某某、范某甲、官某俊(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温某某又让被告人赖某某参与。上述被告人分别通过提供多个银行账户接收款项、转账或取现等方式用于转移上述违法犯罪所得,领取的现金均交给某某甲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饶某甲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捆绑了多个购买来的个人银行账户及陈某甲、温某某、陈某乙、官某俊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并购买了四个公司(**贸易有限公司、龙岩**贸易有限公司、龙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牲畜批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均用于上述违法犯罪所得的接收、转移。饶某甲共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537.231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68万余元。

2、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其与丘某琳的8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23.774万元。提供1个银行账户给饶某甲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16.318万元。与陈某乙、杨某甲、陈某丙等人共同取现约人民币100万元。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3、被告人刘某某提供本人3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转移、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4.6万余元。提供罗某英的4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08.63万元。提供范某英的4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54万元,提供范某甲的5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4.74万元。刘某某将范某英、范某甲、罗某英的银行卡交由官某俊取现,其也曾帮助取现。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4、被告人温某某提供其与张某堂的14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转移、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94.87万元。提供1个银行账户给饶某甲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50.74万元。使用赖某某的5个银行账户多次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16.29万元。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78万元。

5、被告人陈某乙提供5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24.7万元。提供1个银行账户给陈某甲交饶某甲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7.188万元。陈某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0.62万余元。

6、被告人杨某甲提供9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99.4万余元。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7、被告人赖某某提供6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16.29万元。多次取现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0万元。

8、被告人范某甲提供5个银行账户多次接收违法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4.74万元。范某甲从中非法获利0.1万元。

另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被害人余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0.9995万元、丁某松涉嫌被诈骗人民币4.1799万元;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田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2万元、杨某杰涉嫌被诈骗人民币0.45万元;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庞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2.6万元、金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3.69万元;2019年10月20日,洪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2008万元、朱某龙涉嫌被诈骗人民币3.1731万元、依力某某.艾比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8.32万元;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张某乙涉嫌被诈骗人民币0.7万元、张某磊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75万元、李某露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22万元、李某贝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4.4862万元、孔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9.56万元、周某财涉嫌被诈骗人民币0.9299万元、付某来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3786万元、张某恩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219万元、吴某明涉嫌被诈骗人民币0.6万元、王某珍涉嫌被诈骗人民币1.05万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崔某某涉嫌被诈骗人民币0.889万元。上述被害人因办理网络贷款等原由涉嫌被诈骗的相关款项分别转账至多个相同的关联账户,并经多级流转最终转入饶某甲购买的四个公司账户中。

2、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饶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3、民警依法扣押了饶某甲等人涉案的手机和银行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共同作案人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陈某甲、刘某某、温某某、陈某乙、杨某甲、赖某某、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陈某甲、刘某某、温某某、陈某乙、杨某甲、赖某某、范某甲明知涉案款项来源不合法,仍多次帮助接收、转移,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饶某甲、陈某甲、刘某某、温某某、陈某乙、杨某甲、赖某某、范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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