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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东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饶某某因建房需要,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花费2800元聘请专业人员吴某某将村里“**山”山场建房地基旁边一棵香樟移栽至村口新农村建议广场。经鉴定,该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0.7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乐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移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一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检察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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