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本市余杭区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内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5个净重3.44克贩卖给张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饶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个,净重1.3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抓捕、扣押、称重取样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佩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肆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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