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在本市龙华区**街道**工厂工作,工作期间,以该工厂职工身份向刘某某出售过十余辆**汽车。2019年3月,被告人饶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负债21万余元,其在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刘某某约定由饶某某出售“D**”汽车1辆、“D**”汽车3辆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至3月18日分数次将定金人民币285802元转入饶某某账户,饶某某随后将该定金用于偿还赌债及网贷,并未履行交车义务且以各种理由逃避刘某某。
2019年5月18日,民警在本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将被告人饶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饶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扣押的2部手机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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