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88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与一名男子经合谋,由饶某某持竹竿、胶管敲打被害人车辆制造发生碰撞的假象,另一名男子则负责驾驶车辆截停被害人并告知被害人车辆碰撞到行人,带被害人返回现场,由饶某某谎称遭到被害人驾车碰撞导致流血受伤,诈骗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1日15时许,饶某某与一名男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村路段,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5月23日14时许,饶某某与一名男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村路段,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11日,警察将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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