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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害人管某某通过陌陌社交软件结识被告人饶某某,饶某某向其虚构了自己是一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从2019年3月2日至3月27日期间,饶某某以要购买手机、没有钱交学费、母亲自杀住院需要治疗费用等为由共计骗取管某某钱款41800元。

2、案发时,被告人饶某某系租住在被害人木某某家的租客。2019年6月中旬,木某某女儿与其同学到丽江游玩,木某某在饶某某处帮其女儿及同学报了去雪山一日游的团,并于6月27日向饶某某支付了1900元费用,后饶某某称雪山索道在维修,去不了雪山,建议先去泸沽湖后再去雪山,于7月7日再次向木某某收取去泸沽湖的费用共计1950元,饶某某收取钱款后未露面并失联,后逃离丽江。木某某共计被骗385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9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金山派出所民警经工作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古路坞131号501室抓获被告人饶某某,因饶某某系在哺乳期的妇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饶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古城公安分局对其进行网上追逃,被告人饶某某于2020年6月1日2时20分许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汀洲花苑北区12幢1单元1503室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R9tm手机1部、农业银行卡1张;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传讯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某、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万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活页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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