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房县**镇**街**组**号。2016年12月25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10月19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5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房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5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监视居住。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5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房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5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6年12月25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5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房县**镇**村**组**号。2004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6年12月25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6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4月22);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9月20日、2019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某某某、徐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蔡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每天组织李某某、邓某某、徐某乙、张某某等20至60人不等100元起步,上不封顶,分别在房县军店镇上茅坪村、中村村“推筒子”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2底,由于赌场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被抓获,二人退出赌场。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某某某、徐某甲、罗某某继续组织他人开场赌场,先后将赌场转移至化龙西街村、高川村、窑淮镇观音台附近等地。整个开场期间,昝某某用自己的面包车在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找场地;刘某某在各赌场担任荷手,负责管理水箱、抽水、放水和赔收。其中,某某某非法获利15000余元,蔡某某非法获利10000余元,王某甲非法获利10000余元,罗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2.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邵某某(另案处理)、冯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每天组织赵某某、张某某等20至60人不等,100元起步,3000元封顶,分别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官山镇山林里、房县尹吉甫镇珠藏洞附近山林里、房县野人谷镇三座庵村一废弃老路上、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等地“推筒子”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2018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徐某乙、张某某、宋某某、冯某乙、王某乙、赵某某、邵某某、冯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4.被告人某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开设赌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至20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至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至15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至15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至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