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饶某某等两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饶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某某,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饶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1月12日开始,被告人饶某乙明某甲普宁市下架山镇西埔村向饶楚某某借用的老厝内开设“麻将”赌场,以赌“麻将”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人民币约5000元。

二、2020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饶某甲在普宁市下架山镇西埔村上述饶楚某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后被告人饶某乙从中“抽水”人民币180元。

三、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合伙在普宁市下架山镇西埔村上述饶楚某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其中饶某乙明负责摇骰子,饶某甲负责“赔食”。

四、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饶某乙某甲普宁市下架山镇西埔村上述饶楚某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

五、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合伙在普宁市下架山镇西埔村上述饶楚某某的老厝内开设“鱼虾蟹”赌场,以赌“鱼虾蟹”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其中饶某乙负责摇骰子,饶某甲负责“赔食”。至当天22时某某被普宁市公安局下架山派出所查获,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明某乙参赌人员饶某丙、饶某丁、饶某戊、饶某己、饶某庚、饶桂某某、饶某己、饶某乙、饶某己、饶某辛、饶东青(均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某某、扣押清单;2.证人饶楚某某、饶桂某某、饶某己、饶某己、饶某壬、饶某辛、饶某丁、饶某庚、饶东青、饶某丙、饶某己、饶某戊、饶某乙、饶某癸、吕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6. 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饶某甲、饶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六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