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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饶某某以修水县磐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鼎公司”)占用了修水县**镇**村土地,要求磐鼎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补偿青苗费为由,多次采取堵路的方式破坏磐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6日10时22分至11时35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车牌为赣G****H的蓝色陆风X7越野车伙同余某丙驾驶车牌为G****9的棕色宝骏面包车,堵在磐鼎公司***镇机制砂场地磅秤过磅口,造成进出砂场的货车不能正常过磅。

2.2020年1月6日12时17分至13时06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车牌为赣G****H的越野车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G****9的面包车,堵在磐鼎公司**镇机制砂场地磅秤过磅口,造成进出砂场的货车不能正常过磅。

3.2020年3月16日10时42分至3月17日10时58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车牌为赣G****H的越野车伙同张某某驾驶车牌为赣G2****白色标致轿车,堵在磐鼎公司**镇机制砂场进出通道,造成制砂原材料等无法正常进入料场,从而导致磐鼎公司全面停工停产。经鉴定,被告人饶某某的堵路行为造成了磐鼎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8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前科证明、修水县临时用地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甘某某、许某某、余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十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出于个人目的,采取堵路的方式,多次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军

检察官助理:孙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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