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洪山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伙同龚某某(另处)窜至洪山区南李路圣爱米伦小区4栋停车棚,分工将谢某某停放在车棚正在充电的一辆圣宝龙牌TDR-424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窜至洪山区南李路圣爱米伦小区4栋停车棚,将顾某某停放在车棚正在充电的一辆立马牌美灵畅行款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20年7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伙同龚某甲(另处)、龚某乙窜至洪山区军威苑小区8栋电动车充电处,分工将张某某正在充电的一辆圣宝龙牌TDR-404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伙同龚某甲、龚某乙窜至洪山区南李路圣爱米伦小区4栋停车棚,分工将李芳停放在车棚正在充电的一辆欧倍牌TDT002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6元。

被告人饶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所盗4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共计4806元。所盗欧倍牌TDT002Z型电动车、立马牌美灵畅行款电动车、圣宝龙牌TDR-404Z型电动车均已追回发还事主;所盗圣宝龙牌TDR-424Z型电动车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2份;4、光盘2张、监控截图一组 ;5、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扣押、接收证据笔录;8、对案笔录;9、同案犯供述;10、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