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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715号 

被告人饶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东乡县**乡**村**组**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饶某某与被害人冉某某从东莞市洪梅镇**屋**村**路**号出租屋出发步行前往附近宵夜档吃宵夜,23时45分,饶某某途中独自返回与冉某某一起居住的出租屋,开门后将冉某某放在出租屋床边的一万元现金盗走,后步行离开洪梅镇。2019年8月11日15时许,饶某某主动到洪梅公安分局投案,并已将钱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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