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七路71号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的棕色斯柯达轿车驾驶位车门拉开,进入车内寻找财物,后打开后备箱,盗走冉某某放在车内的一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后逃离现场,将茅台酒存放在家中。
2019年12月7日5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基地”网咖出来后,往中心医院方向行走,沿途尝试拉停在路边的车辆车门,试图盗窃车内物品。当行至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九路11号“久久风味庄”门口时,饶某某拉开被害人吴某某停在停车位的白色起亚越野车驾驶位车门并进入车内,在中间扶手箱内盗窃人民币2410元。之后,铙伦模返回“新基地”网咖,将盗得的赃款100元用于充值“糖果派对”,余下的2310元赃款在其被抓获后被扣押。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饶某某盗窃所得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12月7日7时许,办案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基地网吧将被告人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结果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
4被害人吴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向洪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2357****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