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闽侯县**镇**街**号楼**做装修工作,下楼去倒垃圾路过地下停车场时,发现一部黑色电动车的钥匙插在车上,就将该电动车骑走供自己出行使用。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4元。
被告人饶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投案,盗窃的电动车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票照片、行驶证照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指认照片等;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30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目前赃物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生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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