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桥市**村,现住湖北省监利县桥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晚上,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自己小轿车内的三张储蓄卡及三张信用卡等物品被盗走。2019年5月30日上午9时24分,被告人饶某某持肖某某失窃的两张信用卡到孝昌洪花路农业银行ATM机取走现金人民币900元(其中工商银行卡号62524701********,取款人民币400元,农商行银行卡号62588989********取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6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钟某放在自己面包车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及身份证)被盗。当日下午14时17分,被告人饶某某持钟某被盗走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49927********)到孝昌县花园镇古城大道农业银行ATM机分5次取走现金人民币10800元。
3.2019年10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饶某某窜至孝感市孝南区**路**号***网吧,将胡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x20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饶某某微信支付信息及户籍证明、孝昌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钟某、胡某某的陈述;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鉴定意见书;4.辨认、侦查实验笔录;5.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1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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