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独自行至惠东县巽寮管委会油甘埔一路**商行,用随身携带的剪钳将商行侧面防盗窗剪断后进入商行内,盗走硬盒中华香烟两条、好日子双喜牌香烟一条、葡萄酒一瓶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饶某某将盗取的葡萄酒自行饮用完毕,将盗取的香烟存放在租住处,而盗取的现金则用于个人花销。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黄埠镇**公寓饶某某的租房内将其抓获归案,当场从该住处缴获被盗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和葡萄酒共价值人民币1310元。事后,饶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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