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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现住址新建区**小区附近一公寓楼。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饶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区**村**2号园区下班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停在自己车旁边的蓝色利捷电动车车钥匙未拔且未上地锁,便临时起意将该辆未锁的电动车骑走并停放在**小区附近的公寓楼下准备留着自己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该电动车登记保全并发还至被害人罗某某。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蓝色利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新建区**小区附近一公寓楼。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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