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胡某某联系被告人饶某某,之后胡某某就来到乐安县**镇**场旁边**路***号被告人饶某某家中。在饶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内,饶某某容留胡某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之后在2017年9月份内,被告人饶某某在同一个场所先后三次容留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饶某某曾经被判处过刑罚,并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检察员:戴昂兴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检察卷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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