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新村**号,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饶某某系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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