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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捕前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与颜某甲、王某某、颜某乙三人在泰安酒店背后因酒后发生争执,饶某某便推了颜某甲一下,随后王某某、颜某乙将饶某某按在地上殴打,后双方讲和后欲各自离开,离开时饶某某因心中不服,便追上王某某和颜某乙,用手打伤颜某乙左眼。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和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乙因外伤左眼黄斑区裂伤、脉络膜破裂致左眼盲目(达盲目3级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告人饶某某系2020年12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安龙县栖凤派出所参与调解和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颜某甲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乙的陈述。

5.鉴定意见: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用手伤害颜某乙眼睛,造成颜某乙因外伤左眼黄斑区裂伤、脉络膜破裂致左眼盲目(达盲目3级以上)评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娟

                                               检察官助理 徐源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其他附注事项:随案移送饶某某的到案经过补充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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