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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有能力履行越西县人民法院标的为218000.00元的生效判决,而故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越西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14日受理并执行以(2017)川343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2017)川3434执391号的执行案件和2018年4月3日受理并执行的以(2017)川3434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的(2018)川3434执162号执行案件。被告人饶某某两次被司法拘留后,偿还了2万元,其余案款仍拒不执行。2018年9月3日,越西县人民法院在财产执行时,被告人饶某某故意隐藏自己的财产,谎称位于**镇**村**路**组的三楼一底的钢架结构房屋不是自己的财产,致使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洛拉达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第1册9页,第2册68页,第3册7页,第4册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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