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东乡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饶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的前男友。2020年5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酒后到本区东海街道云鹿路**公寓**幢**室即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门口,敲门欲进入该房。李某某以二人已分手为由拒绝开门,并要求被告人饶某某立即离开该处,被告人饶某某仍不断敲门甚至踢门拒不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饶某某在敲门无果的情况下,即从该楼三层外墙搭建的脚手架走到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阳台,见阳台窗户上锁,又威胁要砸坏窗户玻璃逼迫李某某打开窗户。被告人饶某某进入室内后,即不顾被害人李某某的反抗将李抱到房间床上,强行脱掉李的睡裙及内裤对李实施奸淫。尔后,被告人饶某某又持手机对李的裸体进行拍摄,并威胁要将李某某的裸照发至微信朋友圈,后因李某某的强烈反对而未发。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即报警,被告人饶某某明知李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赶至海逸公寓小区将被告人饶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强奸被害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抖音聊天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柯某某等4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饶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 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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