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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666号 

  被告人饶某某,女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号,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6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7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饶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城开房招揽赌客以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六七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和涉赌人员共六人(其中五人已被行政处罚)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易某某、肖某某、高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饶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饶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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