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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饶某某受贿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甘肃兰州人,现系兰州市**看守所**,家庭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兰州市红古区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红古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初,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慕某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女友温某某传递信件,让温某某给予饶某某金钱,以便饶某某为自己提供香烟。2018年5月20日温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3500元,饶某某在上班时给慕某某提供香烟。

2、2018年8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马某甲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姐姐马某乙传递信件,让马某乙给予饶某某金钱,以便在看守所得到饶某某的照顾。2018年8月14日马某乙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1000元,饶某某在上班时给马某甲提供饺子等外带食品。

3、2018年9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甲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战友贺某某传递信件,让贺某某给予饶某某金钱,为家人给自己带食品提供方便。2018年9月6日贺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2000元,饶某某在上班时给李某甲提供饺子等外带食品。

4、2018年10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汤某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母亲孙某某递信件,让孙某某为自己送衣服和药物,并以感谢的名义给饶某某金钱。孙某某给汤某某送药物期间,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2000元,饶某某在上班时给汤某某提供外带食品。

5、2018年10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魏某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妻子曾某某传递信件,让曾某某给予饶某某金钱,以便饶某某为自己提供香烟。2018年10月1日曾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2000元,饶某某在上班时给魏某某提供香烟。 

6、2018年10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陈某甲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父亲陈某乙多次传递信息,2019年1月19日陈某乙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3000元。

7、2019年2月1日,曹某某以委托照顾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某的名义,通过手机微信给被告人饶某某转账1500元。

8、2019年2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李某乙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女友俞某某传递信件,让俞某某给予饶某某金钱,以便饶某某为自己提供香烟及传递信件、照片等。2019年3月,俞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3000元;2019年4月,俞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1000元。

9、2019年3月,被告人饶某某违反规定,将手机提供给看守所在押人员史某某与其女友徐某某进行联系,史某某以想抽烟的名义让徐某某给饶某某金钱,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3000元;同年5月,被告人饶某某违反规定,再次将手机提供给史某某与徐某某进行联系,史某某以自己要用钱的名义让徐某某给饶某某金钱,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3000元。 

10、2019年4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赵某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给其朋友刘某某传递信件,让刘某某给予饶某某金钱,以便在看守所得到饶某某的照顾。2019年5月,饶某某在兰州市**看守所门口收受刘某某与赵某某父亲送的5000元现金。

11、2019年4月,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吴某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某的帮助,与其女友孟某某利用饶某某的手机传递信件、照片。2019年4月11日孟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5000元;同年4月18日孟某某再次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3000元。

12、2019年5月15日,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委托被告人饶某某对杨某某在看守所内予以照顾,通过手机微信给饶某某转账2000元。

综上,被告人饶某某先后收受兰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慕某某、马某甲、李某甲、汤某某、魏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史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亲属金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饶某某收受上述钱款后通过微信提现均用于归还其个人名下的小额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案件来源;4、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000元,行为触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在监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缴案款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昭辉

                                    2020年1月20日

附:案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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